(2017)黑270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佟宝林申请执行苑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宝林,苑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223号申请人:佟宝林,男,1971年10月7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雁来大街。被执行人:苑立鹏,男,1969年10月30出生,汉族,系加格达奇区加南车站职员,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黑2701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苑立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苑立鹏在加格达奇车站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在加格达奇车站工资收入13364.00元。此扣款由本院出据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雒仁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