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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启明七台河市合兴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明,台河市合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朱启明,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和兴煤矿井下工人,现住本市茄子河区铁山乡铁西村5组。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合兴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勇,职务,矿长。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90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