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世纪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洪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世纪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世纪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桂林市临桂区世纪大道中段桂林奥林匹克花园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苏燕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家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谢洪亮,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桂林世纪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洪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洪亮主动将物业服务费25000元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并由申请执行人代其交纳案件执行费1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洪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取后并同意本院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