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2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西恒立煤炭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恒立煤炭设备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0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恒立煤炭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立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水窑乡大路坡村。法定代表人郑必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西恒立煤炭设备有限公司和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路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29.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文彪审判员 尚 磊审判员 罗云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