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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唐剑与马继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剑,马继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唐剑,男性,汉族,住万州区甘宁镇甘宁中学宿舍。被执行人:马继贵,男性,汉族,住万州区走马镇杜家村。申请执行人唐剑与被执行人马继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唐剑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