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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为坠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84号罪犯陈为坠,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为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是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赖某、林某、陈为坠开设赌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追缴被告人赖某、苏某成、林某、陈为坠开设赌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维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3)德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陈为坠定罪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9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为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016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637分。表扬6次。本次减刑缴纳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为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为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