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295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朱天新,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女,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王某3,女,汉族,1997年8月29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25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