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武XX与田XX、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XX,田XX,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武XX,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住隰县东大街人大家属楼。被执行人田XX,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隰县午城镇桑梓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薛XX,男,约50岁,汉族,隰县午城镇卫家峪村村民,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16)晋103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XX在隰县午城镇政府的工资收入十三万六千三百七十五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