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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静与李永琼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李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4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83年4月25日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李永琼,女,1972年12月5日生,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与李永琼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琼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3民初2381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李永琼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陈静投资管理资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永琼所有的位于蒙自市X��屋(该房屋房产证号X;建筑面积为158.29平方米)。2017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永琼于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静执行款20000元,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李永琼承担(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执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