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刚与彭立春、颍上县锦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彭立春,颍上县锦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86年2月12日,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彭立春,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颍上县锦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欧文小区106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913412260852439592(1-1)。法定代表人:赵文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彭立春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3770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颍上县锦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零配件、洗车装备、汽车装饰装潢用品、电子产品已被查封,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艳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