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赵素娟、孙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赵素娟,孙彬,刘囡囡,孙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1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正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748779686。负责人:杨振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行伟,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沛县。被告:赵素娟,女,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孙彬,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刘囡囡,女,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孙建华,男��1957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诉被告赵素娟、孙彬、刘囡囡、孙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素娟、孙彬、刘囡囡、孙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赵素娟、孙彬、刘囡囡、孙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负担。审 判 长  李霞人民陪审员  滕娟人民陪审员  朱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