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杨某、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杨某,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单位负责人:乔某.被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88年12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某。本院在执行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杨某、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王丽萍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