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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郭运玲、宋阳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运玲,宋阳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运玲,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宋阳花,女,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再审申请人郭运玲因与被申请人宋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郭献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丽娟、人民陪审员焦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晓宁担任记录,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郭运玲于2017年5月25日因对(2016)冀0423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撤回对(2015)临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郭运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运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献华审 判 员  李丽娟人民陪审员  焦 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