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马清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马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荣杰,局长。被执行人马清华,男,1972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农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马清华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阜国土资字【2016】0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1128行审29号准予执行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清华在银行存款2685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重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琼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