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国标诉刘教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标,刘教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888号原告许国标。被告刘教知。原告许国标(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教知(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盛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尚欠原告油款85112元。原告后多次催要油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油款8511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教知欠款属实,但暂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期在原告经营的加油站加油。2016年8月31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油款85112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45112元,余款在2016年11月30日结清。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有欠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履行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经原告与被告结算,对双方之间的尚欠货款进行了确认,有欠条原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承担偿还全部货款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教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许国标货款85112元。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被告刘教知承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刘教知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