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刘飞与李怀战、卢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李怀战,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委托代理人:王亮,男,1968年04月19日出生,新疆呼图壁县。被执行人:李怀战,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卢娟,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李怀战、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飞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怀战、卢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飞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李怀战、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刘飞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1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铁成刚审判员宋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常慧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