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延芬与惠纬国、刘文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芬,惠纬国,刘文海,白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延芬,女,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惠纬国,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海,男,汉族,1966年6月28月出生。被执行人白明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延芬与惠纬国、刘文海、白明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0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韩斌宏执行员 刘海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