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至县人防办申请执行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5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周至县二曲街办老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罗战虎,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卫,系该办公室科长。被执行人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工业路燕云福邸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侯燕飞,系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李国瑞,系该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20号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被执行人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燕云府邸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2013年12月申请执行人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易地建设费,依据《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市人防发【2013】32号)文件规定,经核算燕云府邸项目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151.50万元,被执行人提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确保社会稳定,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申请分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申请执行人经会议研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缴纳了40万元,于2017年1月缴纳了10万元,共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50万元。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欠款101.50万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因此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20号决定书。经审查查明: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周至县工业路中段南侧开发燕云府邸项目,因其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核算应缴纳151.5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缴纳40万元,2017年1月缴纳10万元,下欠101.5万元至今未缴纳。经本院听证,人防易地建设费计算无误,且文书送达合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之规定,被执行人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执行人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下欠费用,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20号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依法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燕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周人防易缴决字(2017)第20号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穆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