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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左某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左某1,左某2,张某,左某1,左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101号原告:张某,女,192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祚良,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某1,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第三人:左某2,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左某1、第三人左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妥善解决,现张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文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莉莉(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