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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闵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闵敏,男、汉族,住宁县盘克镇,农民。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闵敏支付令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闵敏名下无存款、无机动车辆、无工商注册登记、有480平方米住宅楼一处。被执行人闵敏长期不在家,我院已对其做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拘留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临控。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清平审判员  陈伟峰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山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