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韩斌、陈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韩斌,陈超,王立新,师瑶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6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大兴综合楼内。负责人:朱敏,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秉辰,公民身份号码×××,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22号楼3单元206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天骄明珠小区13号楼2单元703室。委托代理人:安俊霞,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二十二街坊1-3-405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兴雅润家园小区16号楼3单元405室。被告:韩斌,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陈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职业技术学院职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立新,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职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师瑶恒,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被告韩斌、陈超、王立新、师瑶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