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金乡县东运担保有限公司、张宗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东运担保有限公司,张宗林,寻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东运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金乡县鱼山镇国际商贸城内。法定代表人韩允其,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宗林,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寻丽娟(张宗林之妻),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0)金商初字第297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