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民申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海棠与西安市红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海棠,西安市红会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海棠,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红会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稍门南郭路**号。法定代表人:郝定均,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为,男。再审申请人贾海棠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红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8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海棠申请再审称,贾海棠与西安市红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中并未涉及贾海棠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故本次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且(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未经过贾海棠本人同意及认可,法庭亦未对贾海棠释明调解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参与调解时记载的贾海棠的委托代理人石亚东并非经过贾海棠本人亲自授权,该调解书存有重大误解,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发回重审,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西安市红会医院提交意见称,贾海棠与西安市红会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于2013年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西安市红会医院履行了赔付义务,双方纠纷已经了结。贾海棠此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裁定正确,贾海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申请人贾海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红会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于2013年4月经碑林区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形成(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记载西安市红会医院赔偿贾海棠约定数额的款项,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并已实际履行。贾海棠本次以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等费用再次提起诉讼,仍是基于双方之前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非有新事实,故原审以贾海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并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称(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存有重大误解等再审事由的问题。因该事由均是针对上述生效的调解书本身而提出的异议,其应依照法律规定选择正当的救济途径,而不能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海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江海审判员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