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郑怀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国,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郑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国。被执行人: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路。法定代表人:郑怀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怀明。陈建国与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郑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17)宁仲裁字第051号仲裁裁决:一、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建国支付借款本金1205000元及利息72300元,合计1277300元;二、郑怀明对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27730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仲裁费22869元由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郑怀明承担。仲裁裁决生效后,因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郑怀明���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报告财产(已申报)。经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郑怀明存款9900元(已扣划并支付申请人陈建国);俩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劵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股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从城北区海湖路1号物业办公室了解到,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系租赁户,长期无人办公。申请执行人陈建国要求执行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到期债权,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答复,截止2017年7月6日已全部付清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工程款。至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仲裁委员会(2017)宁仲裁字第05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重新审判员闫杰审判员吴占海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焦红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