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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与宏益海景渡假村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宏益海景渡假村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958号原告: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甘泉巷。法定代表人:吴荣辉,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连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宏益海景渡假村,住所地东山县康美镇马銮村委会马銮湾路。法定代表人:洪伟群,任总经理。原告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宏益海景渡假村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网福建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舜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