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冠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尧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冠尧,化名陈杨,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冰,系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冠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冠尧及其辩护人张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1日,同案人梁艺强(另案处理)以广州市天河���华庭路4号407房为住址登记成立广州利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开宣传公司养牛等投资项目,并以年利率24%为诱饵,以签订《借款合同书》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投资款。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冠尧先后在该司任宣传讲师、市场总监,主要负责向客户宣传公司投资项目。经统计,至案发时,已有27人向广州利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8.7万元。经认定,广州利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陈冠尧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冠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冠尧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冠尧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惟辩称其只是受雇佣参与犯罪,任职宣传讲师,是从犯。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冠尧入职时间短,并未参与公司组织、策划、运营,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冠尧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陈冠尧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同案人梁某强(另案处理)以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407房为住址登记成立广州利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在没有获得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以高额回报为诱,公开宣传公司养牛等投资项目,并以年利率24%为诱饵,以签订《借款合同书》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投资款。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冠尧先后在该司任宣传讲师、市场总监,主要负责向客户宣传公司投资项目。经统计,梁某2强等人以利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符某、许某等2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8.7万元。2016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万达广场A3栋904房将被告人陈冠尧被抓获。赃款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冠尧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符某的陈述,被害人许某、岑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符某、许某、岑某等27名被害人提交的借款合同书,收据,专项审计报告,关于广州利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资格认定的复函,关于提供有关资料的复函,公司工商资料,企业存款对账单,相关名片复印件,情况说明,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以及被告人陈冠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冠尧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工商资料证实利某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梁某2强;被害人并未指证被告人陈冠尧在利某公司有除负责讲课宣传投资之外的其他具体组织、经营该公司的行为;被害人提供的收款收据显示,该公司有专门负责收取款项的财务人员,被告人陈冠尧并非收款人员;被告人陈冠尧稳定供述其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在该公司任职,且是受雇于利某公司仅负责讲课宣传投资工作。综上,被告人陈冠尧入职利某公司后仅负责讲课宣传投资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冠尧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冠尧受雇佣参与犯罪,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冠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并发还各被害人。根据被告人陈冠尧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能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冠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陪审员 许红霞人民陪审员 吴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