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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与孙道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孙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蕾被执行人:孙道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道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道勇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希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