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1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士波与王现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士波,王现恩,王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098号之一原告:韩士波,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王现恩(又名王智),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锋,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广伟,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原告韩士波与被告王现恩、第三人王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韩士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士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士波撤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计3890元,由原告韩士波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审 判 员 郑卫民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靖永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