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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程亚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程亚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84民初87号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四会市黄田镇新圩江头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6844399377。负责人:吴文洲,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柏林,系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程亚八,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四会市。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下称四会农商行黄田支行)与被告程亚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会农商行黄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亚八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会农商行黄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28818.25元,共计38318.25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18日,从同年11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贷款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7年2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编号:四信联抵借字(97)第09号】,约定被告程亚八向原告四会农商行黄田支行借款10000元,贷款月利率11.76‰,贷款期限至1998年2月20日止,按季结息,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依然没有归还。截至2016年11月18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28818.25元,共计31318.25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程亚八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村委会证明。证明债务的保证人已死亡。3、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与原告达成的借款协议。4、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发放贷款给被告的事实。5、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债权的事实。6、利息清单。证明被告的欠款情况。被告程亚八没有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既不到庭质证,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和意见,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2月25日,被告程亚八与原四会市信用合作联社万洞信用社(下称万洞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载明,借款用途是建房和购买肥料、农药,借款期限自1997年2月25日至1998年2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11.76‰,逾期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担保人纪水妹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997年3月8日,被告程亚八向万洞信用社立下《借据》,约定被告向万洞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用途是购买肥料农药,借款利率按月息11.76‰计算,借款期限自1997年3月8日至1998年2月20日止,被告在该借据上加盖了其本人印章予以确认。同日,万洞信用社向被告发放了借款10000元。原告确认,被告除偿还500元本金外,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2015年3月9日,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田信用社(下称黄田信用社)向被告程亚八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尽快归还借款9500元及利息,被告程亚八签收了该通知书,确认借款属实并同意尽快清还,但之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借款后偿还过本金500元,利息偿还至2000年4月8日。借款的担保人纪水妹于2016年11月3日去世。另查明,2001年11月8日,四会市黄田农村信用合作社万洞分社被撤销,其业务并入四会市黄田农村信用合作社;2015年2月17日,黄田信用社经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批准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原告四会农商银行黄田支行承继。本院认为,被告程亚八因建房和购买肥料、农药向万洞信用社借款10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程亚八使用贷款后,没有依约定的时间还款,至今尚欠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6年11月18日为28818.25元)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经批准承继万洞信用社的债权债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亚八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亚八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9500元、利息28818.25元(利息计至2016年11月18日,之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被告程亚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岭峰审 判 员  梁小强人民陪审员  莫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