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建东与冯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东,冯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田建东,男。被执行人冯焕,男。本院执行的田建东与冯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焕应向田建东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0元、执行费52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冯焕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