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海竹与王晓平、郭朝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竹,王晓平,郭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905号申请人王海竹,女性,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王晓平,女性,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郭朝卫,男性,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海竹与王晓平、郭朝卫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8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