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马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200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瑛淇,运城市盐湖区大渠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被告:马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马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武斌人民陪审员  樊启才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