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620曾静与孙永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静,孙永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620号原告:曾静,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孙永根,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曾静诉被告孙永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静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曾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房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