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史某某、贾某某等与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贾某某,陈某,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1民初780号原告史某某。原告贾某某。原告陈某。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晓航,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中段(海南公寓四楼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16532177。法定代表人范新春,总经理。原告史某某、贾某某、陈某诉被告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贾某某、陈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晓航、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贾某某、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2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建的舞钢市怡景花园项目工程工地干活,因工资纠纷一事,2016年6月15日被告在该项目人工工资结算协议上签字盖章,愿承担原告的人工工资22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结款,现承诺期已经超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给,故诉至法院。被告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承建的舞钢市怡景花园项目工程工地干活,2016年6月15日,被告签订《舞钢市怡景花园项目人工工资结算协议》,认可欠原告工资合计22000元。对该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史某某、贾某某、陈某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史某某、贾某某、陈某向本院提交的《舞钢市怡景花园项目人工工资结算协议》1份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史某某、贾某某、陈某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史某某、贾某某、陈某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具有及时足额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的义务,在《舞钢市怡景花园项目人工工资结算协议》中清晰记载被告欠原告需结算工资合计22000元,对该款被告未予支付,双方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史某某、贾某某、陈某支付工资合计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隆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军审 判 员 郑康乐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