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9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9民初18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放弃诉讼。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