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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万佳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贤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佳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贤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4380号原告:深圳市万佳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电子世界二楼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432448。法定代表人:李江平。委托代理人:钟志扬,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贤耕,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曾健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万佳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贤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园岭中路园中花园裙楼一层1319、1320、1321号商铺《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装修并营业。但被告2016年7月15日拖欠租金及管理费至今,原告多次催告未果,遂于2017年1月6日发函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其后,被告既不返还房屋亦不缴纳房屋使用费,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共计95629元;2、被告立即返还涉案房屋;3、被告按每月1316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1月9日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房屋使用费。被告陈贤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协议管辖:“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可前往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起诉。”因甲方深圳市万佳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本案应由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楼××、××、××号商铺引起的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租赁房产位于深圳市××区,本院具有专属管辖权。被告陈贤耕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贤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陈贤耕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