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912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女,1990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立,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