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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912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女,1990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立,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