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丽与根河市满归三和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根河市满归三和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丽,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根河市满归三和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何永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乌兰,公司会计。关于张丽诉根河市满归三和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丽于2017年3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64072.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361.24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分期履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4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履行40000元,剩余款项79082.6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藏 松 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