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杜玉琴与王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琴,王亚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1民初613号原告:杜玉琴,女,1945年6月20日出生,住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侠,女,1971年9月8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王亚军,男,1976年8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原告杜玉琴与被告王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军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到房产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安市通北镇8委1组的75平方米砖纸结构房屋以328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原告居住该房至今,被告不履行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致使原告到现在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王亚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举家搬到山东十余年,期间,向原告提供过身份证等材料,原告未能办成过户手续,责任不在被告。本院认为,王亚军承认杜玉琴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杜玉琴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给付全部房款32800.00元的义务,被告按协议交付了房屋和该宗房屋的相关证照,虽然双方在购房协议中没有房屋过户的约定,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还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完成法定义务。而被告以其他事由为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杜玉琴将位于北安市通北镇8委1组的75平方米砖纸结构房屋(房权证通字第0000**号)产权过户登记至杜玉琴名下。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王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