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金财与承德全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725号胡金财,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吗红山嘴村*组***号,联系电话1823220****承德全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荣基花园135-104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春兰胡金财申请承德全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金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瑞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