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谈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谈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83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339111。负责人:张崇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兴、刘莉容,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超,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下称农商行江北支行)与被告谈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1692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审判员 龚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