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守英、徐道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守英,徐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杜守英,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徐道国,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杜守英与被执行人徐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道国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杜守英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道国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400元。2017年2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徐道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执行查明,在被执行人徐道国名下有坐落于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78号内2幢1-11的房地产(有查封、有抵押),上述房产抵押金额较大,已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徐道国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8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干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