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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冰洋、天津紫金德龙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洋,天津紫金德龙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王冰洋,女,1983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紫金德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科琳东路68号(爱琴海购物乐园)6层623号。法定代表人:魏冬,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冰洋与天津紫金德龙餐饮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冰洋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茂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