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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贾江与李保玉、欧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江,李保玉,欧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501号原告:贾江,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李保玉,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欧秀云,女,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贾江诉被告李保玉、欧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保玉、欧秀云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江撤回对被告李保玉、欧秀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耿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