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吴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吴昌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5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刘亚干,行长。被告吴昌明,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吴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视为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洪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