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董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董瀛,陈欣军,曲阜东方肥牛王餐饮有限公司,曲阜诗礼堂食品有限公司,于宁,韦东,吴宁,颜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6号楼中海大厦1-2层3号。法定代表人张喜春,经理。被执行人董瀛,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执行人陈欣军,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执行人曲阜东方肥牛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静轩东路34号(鲁城)。法定代表人于宁,经理。被执行人曲阜诗礼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逵泉东路龙虎新街53号。法定代表人陈欣军,经理。被执行人于宁,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执行人韦东,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执行人吴宁,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执行人颜淑芹,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阜东方肥牛餐饮有限公司、曲阜诗礼堂食品有限公司、董瀛、陈欣军、于宁、韦东、吴宁、颜淑芹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59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