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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石菊花与袁杨红、秦龙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菊花,袁杨红,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50号申请人石菊花,女,1965年出生。被申请人袁杨红,女,1983年出生。被申请人秦龙,男,1982年出生。申请人石菊花因与被申请人袁杨红、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杨红、秦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989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菊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杨红、秦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9890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