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8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卓宇薄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卓宇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王海收,蔚书芳,蔚文国,赵俊红,赵长虎,许月英,张银生,赵俊青,蔚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高新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卓宇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329省道南侧(烟庄)。法定代表人蔚庆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古城镇329省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王长勇,经理。被执行人王海收,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蔚书芳,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蔚文国,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赵俊红,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长虎,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许月英,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银生,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赵俊青,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蔚庆飞,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卓宇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王海收、蔚书芳、蔚文国、赵俊红、赵长虎、许月英、张银生、赵俊青、蔚庆飞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已经将被执行人山东卓宇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新纪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王海收、蔚书芳、蔚文国、赵俊红、赵长虎、许月英、张银生、赵俊青、蔚庆飞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