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与李裕龙、林添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李裕龙,林添财,魏溪泉,陈伟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3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中段南侧“都市绿洲”N幢D07-D09号、207-212号,L幢D10-D15号、213-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78459966P。法定代表人:林建寿,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志斌,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裕龙,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林添财,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魏溪泉,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陈伟兰,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与被告李裕龙、林添财、魏溪泉、陈伟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计1,667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