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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蓝小红与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小红,张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867号原告蓝小红,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陈志鹏,男,广东戴尔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佳,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小红诉被告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蓝小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俊蓉 来源:百度搜索“”